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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 旧唐书 >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八

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八(7 / 9)

四年闰三月,京城时用钱每贯头除二十文、陌内欠钱及有铅锡钱等,准贞元

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敕:“陌内欠钱,法当禁断,虑因捉搦,或亦生奸,使人易从,

切于不扰。自今已后,有因交关用欠陌钱者,宜但令本行头及居停主人牙人等检

察送官。如有容隐,兼许卖物领钱人纠告,其行头、主、人、牙人,重加科罪。

府县所由祗承人等,并不须干扰。若非因买卖自将钱于街衢行者,一切勿问。”

其年六月,敕:“五岭已北,所有银坑,依前任百姓开采,禁见钱出岭。”

六年二月,制:“公私交易,十贯钱已上,即须兼用匹段。委度支盐铁使及

京兆尹即具作分数,条流闻奏。茶商等公私便换见钱,并须禁断。”其年三月,

河东节度使王锷奏请于当管蔚州界加置炉铸铜钱,废管内锡钱。许之,仍令加至

五炉。七年五月,户部王绍、度支卢坦、盐铁王播等奏:“伏以京都时用多重见

钱,官中支计,近日殊少。盖缘比来不许商人便换,因兹家有滞藏,所以物价转

高,钱多不出。臣等今商量,伏请许令商人于三司任便换见钱,一切依旧禁约。

伏以比来诸司诸使等,或有便商人,钱多留城中,逐时收贮,积藏私室,无复通

流。伏请自今已后,严加禁约。”从之。八年四月,敕:“以钱重货轻,出内库

钱五十万贯,令两市收市布帛,每端匹估加十之一。”

十二年正月,敕:“泉货之设,故有常规,将使重轻得宜,是资敛散有节,

必通共变,以利于人。今缯帛转贱,公私俱弊。宜出见钱五十万贯,令京兆府拣

择要便处开场,依市价交易。选清强官吏,切加勾当。仍各委本司,先作处置条

件闻奏。必使事堪经久,法可通行。”又敕:“近日布帛转轻,见钱渐少,皆缘

所在壅塞,不得通流。宜令京城内自文武官僚,不问品秩高下,并公、郡、县主、

中使等,下至士庶、商旅、寺观、坊市,所有私贮见钱,并不得过五千贯。如有

过此,许从敕出后,限一月内任将市别物收贮。如钱数较多,处置未了,任于限

内于地界州县陈状,更请限。纵有此色,亦不得过两个月。若一家内别有宅舍店

铺等,所贮钱并须计用在此数。其兄弟本来异居曾经分析者,不在此限。如限满

后有违犯者,白身人等,宜付所司,决痛杖一顿处死。其文武官及公主等,并委

有司闻奏,当重科贬。戚属中使,亦具名衔闻奏。其剩贮钱,不限多少,并勒纳

官。数内五分取一分充赏钱,止于五千贯。此外察获,及有人论告,亦重科处分,

并量给告者。”时京师里闾区肆所积,多方镇钱,王锷、韩弘、李惟简,少者不

下五十万贯。于是竞买第屋以变其钱,多者竟里巷佣僦以归其直。而高赀大贾者,

多依倚左右军官钱为名,府县不得穷验,法竟不行。

十四年六月,敕:“应属诸军诸使,更有犯时用钱每贯除二十文、足陌内欠

钱及有铅锡钱者,宜令京兆府枷项收禁,牒报本军本使府司,差人就军及看决二

十。如情状难容,复有违拒者,仍令府司闻奏。”十五年八月,中书门下奏:

“伏准群官所议铸钱,或请收市人间铜物,令州郡铸钱。当开元以前,未置盐铁

使,亦令州郡勾当铸造。今若两税尽纳匹段,或虑兼要通用见钱。欲令诸道公私

铜器,各纳所在节度、团练、防御、经略使,便据元敕给与价直,并折两税。仍

令本处军人熔铸。其铸本,请以留州留使年支未用物充,所铸钱便充军府、州、

县公用。当处军人,自有粮赐,亦较省本,所资众力,并收众铜,天下并功,速

济时用。待一年后铸器物尽,则停。其州府有出铜铅可以开炉处,具申有司,便

令同诸监冶例,每年与本充铸。其收市铜器期限,并禁铸造买卖铜物等,待议定

便令有司条流闻奏。其上都铸钱及收铜器,续处分。将欲颁行,尚资周虑,请令

中书门下两省、御史台并诸司长官商量,重议闻奏。”从之。

长庆元年九月,敕:“泉货之义,所贵通流。如闻比来用钱,所在除陌不一。

与其禁人之必犯,未若从俗之所宜,交易往来,务令可守。其内外公私给用钱,

从今以后,宜每贯一例除垫八十,以九百二十文成贯,不得更有加除及陌内欠少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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