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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 旧唐书 > 卷一百六十六 列传第一百一十六

卷一百六十六 列传第一百一十六(6 / 11)

肯为陛下当官守法,无人肯为陛下嫉恶绳愆。内外权贵亲党,纵有大过大罪者,

必相容隐而已,陛下从此无由得知。此其不可者一也。

昨元稹所追勘房式之事,心虽徇公,事稍过当。既从重罚,足以惩违,况经

谢恩,旋又左降。虽引前事以为责辞,然外议喧喧,皆以为稹与中使刘士元争厅,

因此获罪。至于争厅事理,已具前状奏陈。况闻士元蹋破驿门,夺将鞍马,仍索

弓箭,吓辱朝官,承前已来,未有此事。今中官有罪,未闻处置;御史无过,却

先贬官。远近闻知,实损圣德。臣恐从今已后,中官出使,纵暴益甚;朝官受辱,

必不敢言。纵有被凌辱殴打者,亦以元稹为戒,但吞声而已。陛下从此无由得闻。

此其不可二也。

臣又访闻元稹自去年已来,举奏严砺在东川日枉法,没入平人资产八十余家;

又奏王沼违法给券,令监军押柩及家口入驿;又奏裴玢违敕征百姓草;又奏韩皋

使军将封杖打杀县令。如此之事,前后甚多,属朝廷法行,悉有惩罚。计天下方

镇,皆怒元稹守官。今贬为江陵判司,即是送与方镇,从此方便报怨,朝廷何由

得知?臣伏闻德宗时有崔善贞者,告李锜必反,德宗不信,送与李锜,锜掘坑炽

火,烧杀善贞。曾未数年,李锜果反,至今天下为之痛心。臣恐元稹贬官,方镇

有过,无人敢言,陛下无由得知不法之事。此其不可者三也。

若无此三不可,假如朝廷误左降一御史,盖是小事,臣安敢烦渎圣听,至于

再三!诚以所损者深,所关者大,以此思虑,敢不极言!

疏入不报。

又淄青节度使李师道进绢,为魏徵子孙赎宅。居易谏曰:“徵是陛下先朝宰

相,太宗尝赐殿材成其正室,尤与诸家第宅不同。子孙典贴,其钱不多,自可官

中为之收赎,而令师道掠美,事实非宜。”宪宗深然之。

上又欲加河东王锷平章事,居易谏曰:“宰相是陛下辅臣,非贤良不可当此

位。锷诛剥民财,以市恩泽,不可使四方之人谓陛下得王锷进奉,而与之宰相,

深无益于圣朝。”乃止。

王承宗拒命,上令神策中尉吐突承璀为招讨使,谏官上章者十七八。居易面

论,辞情切至。既而又请罢河北用兵,凡数千百言,皆人之难言者,上多听纳。

唯谏承璀事切,上颇不悦,谓李绛曰:“白居易小子,是朕拔擢致名位,而无礼

于朕,朕实难奈。”绛对曰:“居易所以不避死亡之诛,事无巨细必言者,盖酬

陛下特力拔擢耳,非轻言也。陛下欲开谏诤之路,不宜阻居易言。”上曰:“卿

言是也。”由是多见听纳。

五年,当改官,上谓崔群曰:“居易官卑俸薄,拘于资地,不能超等,其官

可听自便奏来。”居易奏曰:“臣闻姜公辅为内职,求为京府判司,为奉亲也。

臣有老母,家贫养薄,乞如公辅例。”于是,除京兆府户曹参军。六年四月,丁

母陈夫人之丧,退居下邽。九年冬,入朝,授太子左赞善大夫。

十年七月,盗杀宰相武元衡,居易首上疏论其冤,急请捕贼以雪国耻。宰相

以宫官非谏职,不当先谏官言事。会有素恶居易者,掎摭居易,言浮华无行,其

母因看花堕井而死,而居易作《赏花》及《新井》诗,甚伤名教,不宜置彼周行。

执政方恶其言事,奏贬为江表刺史。诏出,中书舍人王涯上疏论之,言居易所犯

状迹,不宜治郡,追诏授江州司马。

居易儒学之外,尤通释典,常以忘怀处顺为事,都不以迁谪介意。在湓城,

立隐舍于庐山遗爱寺,尝与人书言之曰:“予去年秋始游庐山,到东西二林间香

炉峰下,见云木泉石,胜绝第一。爱不能舍,因立草堂。前有乔松十数株,修竹

千余竿,青罗为墙援,白石为桥道,流水周于舍下,飞泉落于檐间,红榴白莲,

罗生池砌。”居易与凑、满、朗、晦四禅师,追永、远、宗、雷之迹,为人外之

交。每相摧游咏,跻危登险,极林泉之幽邃。至于翛然顺适之际,几欲忘其形骸。

或经时不归,或逾月而返,郡守以朝贵遇之,不之责。

时元稹在通州,篇咏赠答往来,不以数千里为远。尝与稹书,因论作文之大

旨曰:

夫文,尚矣,三才各有文。天之文三光首之;地之文五材首之;人之文《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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