心制。然奉敕议定,方垂永则,令有不安,亦须厘正。窃以嫡、继、慈、养,皆
非所生,并同行路。嫁虽比出稍轻,于父终为义绝。继母之嫁,既殊亲母,慈、
嫡义绝,岂合心丧?望请凡非所生,父卒而嫁,为父后者无服,非承重者杖期,
并不心丧,一同继母。有符情礼,无玷旧章。又心丧之制,惟施服屈,杖期之服,
不应解官。而令文三年齐斩,亦入心丧之例;杖期解官,又有妻丧之舛。又依礼,
庶子为其母綛i槿隆<仁撬阜,准例亦合解官钗穆┒谎裕谑轮招?
修附。既与嫡母等嫁同一令条,总议请改,理为允惬者。
依集文武官九品已上议。得司卫正卿房仁裕等七百三十六人议,请一依司礼
状,嗣业不解官。得右金吾卫将军薛孤吴仁等二十六人议,请解嗣业官,不同司
礼状者。母非所生,出嫁义绝,仍令解职,有紊缘情。杖期解官,不甄妻服,三
年齐斩,谬曰心丧。庶子为母綛i椋┢渲兄啤4瞬17钗氖桠叮砟岩蛳r婪?
仁裕等议,总加修附,垂之不朽。其礼及律疏有相关涉者,亦请准此改正。嗣业
既非嫡母改醮,不合解官。
诏从之。
上元元年,天后上表曰:“至如父在为母服止一期,虽心丧三年,服由尊降。
窃谓子之于母,慈爱特深,非母不生,非母不育。推燥居湿,咽苦吐甘,生养劳
瘁,恩斯极矣!所以禽兽之情,犹知其母,三年在怀,理宜崇报。若父在为母服
止一期,尊父之敬虽周,报母之慈有阙。且齐斩之制,足为差减,更令周以一期,
恐伤人子之志。今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。”高宗下诏,依议行焉。开元五年,
右补阙卢履冰上言:“准礼,父在为母一周除灵,三年心丧。则天皇后请同父没
之服,三年然始除灵。虽则权行,有紊彝典。今陛下孝理天下,动合礼经,请仍
旧章,庶叶通典。”于是下制令百官详议;并舅及嫂叔服不依旧礼,亦合议定。
刑部郎中田再思建议曰:
干尊坤卑,天一地二,阴阳之位分矣,夫妇之道配焉。至若死丧之威,隆杀
之等,礼经五服之制,齐斩有殊,考妣三年之丧,贵贱无隔,以报免怀之慈,以
酬罔极之恩者也。
稽之上古,丧期无数,暨乎中叶,方有岁年。《礼》云:“五帝殊时,不相
沿乐;三王异代,不相袭礼。”《白虎通》云:“质文再变,正朔三而复。”自
周公制礼之后,孔父刊经已来,爰殊厌降之仪,以标服纪之节。重轻从俗,斟酌
随时。故知礼不从天而降,不由地而出也,在人消息,为适时之中耳。春秋诸国,
鲁最知礼,以周公之后,孔子之邦也。晋韩起来聘,言“周礼尽在鲁矣。”齐仲
孙来盟,言“鲁犹秉周礼。”尚有子张问高宗谅阴三年,子思不听其子服出母,
子游谓同母异父昆弟之服大功,子夏谓合从齐衰之制。此等并四科之数,十哲之
人,高步孔门,亲承圣训,及遇丧事,犹此致疑,即明自古已来,升降不一者也。
三年之制,说者纷然。郑玄以为二十七月,王肃以为二十五月。又改葬之服,
郑云服緦三月,王云讫葬而除。又继母出嫁,郑云皆服,王云从于继育,乃为之
服。又无服之殇,郑云子生一月,哭之一日;王云以哭之一日易服之月。郑、王
祖经宗传,各有异同;荀挚采古求遗,互为损益。方知去圣渐远,残缺弥多。故
曰会礼之家,名为聚讼,宁有定哉!而父在为母三年,行之已逾四纪,出自高宗
大帝之代,不从则天皇后之朝。大帝御极之辰,中宫献书之日,往时参议,将可
施行,编之于格,服之已久。前王所是,疏而为律;后王所是,著而为令。何必
乖先帝之旨,阻人子之情,亏纯孝之心,背德义之本?有何妨于圣化,有何紊于
彝伦,而欲服之周年,与伯叔母齐焉,与姑姊妹同焉?夫三年之丧,如白驹之过
隙,君子丧亲,有终身之忧,何况再周乎!夫礼者,体也,履也,示之以迹。孝
者,畜也,养也,因之以心。小人不耻不仁,不畏不义。服之有制,使愚人企及;
衣之以衰,使见之摧痛。以此防人,人犹有朝死而夕忘者;以此制人,人犹有释
服而从吉者。方今渐归古朴,须敦孝义,抑贤引愚,理资宁戚,食稻衣锦,所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