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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 旧唐书 > 卷二十六 志第六

卷二十六 志第六(10 / 11)

屈己申孝,以奉祖祢,岂非伯禹烝烝敬鲧之道欤?亦是魏、晋及周、隋之太祖,

不敢以卑厌尊之义也。议者或欲迁二祖于兴圣庙,及请别置筑室,至禘祫年飨之。

夫祫,合也。此乃分食,殊乖礼意。又欲藏于西夹室,永不及祀,无异汉代瘗园,

尤为不可。辄敢征据正经,考论旧史,请奉献、懿二祖与太祖并从昭穆之位,而

虚东向。”

司勋员外郎裴枢议曰:“礼之必立宗子者,盖为收其族人,东向之主,亦犹

是也。若祔于远庙,无乃中有一间,等上不伦。西位常虚,则太祖永厌于昭穆;

异庙别祭,则祫飨何主乎合食?永閟比于姜嫄,则推祥禖而无事。《礼》云:

‘亲亲故尊祖,尊祖故敬宗,敬宗故收族,所以宗庙严,社稷重。’由是言也,

太祖之上复有追尊之祖,则亲亲尊祖之义,无乃乖乎?太庙之外,轻置别祭之庙,

则宗庙无乃不严,社稷无乃不重乎?且汉丞相韦玄成请瘗于园,晋征士虞喜请瘗

于庙两阶之间。喜又引左氏说,古者先王日祭于祖考,月祀于曾高,时享及二祧,

岁祫及坛墠,终禘及郊宗石室。是谓郊宗之上,复有石室之祖,斯最近矣。但

当时议所居石室,未有准的。喜请于夹室中,愚以为石室可据,所以处之之道未

安。何者?夹室谓居太祖之下毁主,非是安太祖之上藏主也。未有卑处正位,尊

在傍居。考理即心,恐非允协。今若建石室于园寝,迁神主以永安,采汉、晋之

旧章,仍禘袷之一祭,修古礼之残缺,为国朝之典故,庶乎《春秋》变礼之正,

动也中者焉。”

考功员外郎陈京议曰:“京前为太常博士,已于建中二年九月四日,奏议祫

飨献、懿二祖所安之位,请下百僚博采所疑。其时礼仪使颜真卿因是上状,与京

议异,京议未行。伏见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下太常卿裴郁所奏,大抵与京议相

会。伏以兴圣皇帝,同献祖之曾祖,懿祖之高祖。夫以曾孙祔列于曾、高之庙,

岂礼之不可哉?实人情之大顺也。”

京兆少尹韦武议曰:“凡三年一祫,五年一禘。祫则群庙大合,禘则各序其

祧。谓主迁弥远,祧室既修,当袷之岁,当以献祖居于东向,而懿祖序其昭穆,

以极所亲。若行禘礼,则太祖复筵于西,以众主列其左右。是则于太祖不为降屈,

于献祖无所厌卑。考礼酌情,谓当行此为胜。”

同官县尉仲子陵议曰:“今儒者乃援‘子虽齐圣,不先父食’之语,欲令已

祧献祖,权居东向,配天太祖,屈居昭穆,此不通之甚也。凡左氏‘不先食’之

言,且以正文公之逆祀,儒者安知非夏后庙数未足之时,而言禹不先鲧乎!且汉

之禘、祫,盖不足征。魏、晋已还,太祖皆近,是太祖之上,皆有迁主。历代所

疑,或引《閟宫》之诗而永閟,或因虞主之义而瘗园,或缘远庙为祧以筑宫,或

言太祖实卑而虚位。惟东晋蔡谟凭左氏‘不先食’以为说,欲令征西东向。均之

数者,此最不安。且蔡谟此议,非晋所行。前有司不本谟改筑之言,取征西东向

之一句为万代法,此共不可甚也。臣又思之,永閟瘗园,则臣子之心有所不安;

权虚正位,则太祖之尊无时而定。则别筑一室,义差可安。且兴圣之于献祖,乃

曾祖也,昭穆有序,飨祀以时。伏请奉献、懿二祖迁于德明、兴圣庙,此其大顺

也。或以祫者合也,今二祖别庙,是分食也,何合之为?臣以为德明、兴圣二庙,

每禘祫之年,亦皆飨荐,是亦分食,奚疑于二祖乎?”

其月二十七日,吏部郎中柳冕上《禘祫义证》,凡一十四道,以备顾问,并

议奏闻。至三月十二日,祠部奏郁等议状。

至十一年七月十二日,敕:“于颀等议状,所请各殊,理在讨论,用求精当。

宜令尚书省会百僚与国子监儒官,切磋旧状,定可否,仍委所司具事件闻奏。”

其月二十六日,左司郎中陆淳奏曰:“臣寻七年百僚所议,虽有一十六状,总其

归趣,三端而已。于颀等一十四状,并云复太祖之位。张荐状则云并列昭穆,而

虚东飨之位。韦武状同云当祫之岁,献祖居于东向,行禘之礼,太祖复筵于西。

谨按礼经及先儒之说,复太祖之位,位既正也,义在不疑。太祖之位既正,懿、

献二主,当有所归。详考十四状,其意有四:一曰藏诸夹室,二曰置之别庙,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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